办艺发〔2023〕202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办艺发〔2023〕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为进一步提升美术馆专业化建设水平,促进我国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将于近期开展2023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推出一批优秀展览和公共教育项目,发挥美术在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文化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力量。
二、申报主体
2022年1月1日前开馆运行且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美术博物馆、展览馆、美术名家纪念馆等)和民营美术馆均可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分为展览项目和公共教育两种类型,须为各美术馆自主策划并在2023年内完成。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
2.国家重点美术馆须分别申报两种类型项目,每馆限报2个展览项目和1个公共教育项目。其中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30天。
3.非国家重点美术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项目类型,每馆限报1个展览项目和1个公共教育项目。其中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15天。
4.鼓励各美术馆申报学术专题展览和基于本馆藏品或本地区美术资源举办的线上、线下展览以及长期性、系列性公共教育项目。
5.已入选2023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2023年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的项目,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民营美术馆须提供民办非企业资质证明;
3.申报展览项目须提供已出版的画册或参展作品图录;
4.申报展览项目须提供数字化展示情况,如开设了线上展示平台,还应提供平台建设情况及实施效果材料;
5.其他可以佐证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如现场图片、线上活动效果、新闻宣传、学术研究文集及观众评价等。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美术馆参与申报。
(一)美术馆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本地区、本系统美术馆申报项目的内容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填写明确的审核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可直接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24年1月28日前(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地址,邮件封面请注明“2023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申报材料”字样。请将电子版材料存入U盘一并报送。
六、评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文化和旅游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评选结果、优秀组织单位名单并颁发证书。
各美术馆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刘闻攀 010-59881764
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4号,中国美术报社 杨公白 18611863468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