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函〔2024〕2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南京博物院元六韬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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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南京博物院元六韬等2件一级文物复制事项的批复
文物博函〔2024〕21号
南京博物院:
《关于复制两件馆藏一级文物的请示》(南博发〔2023〕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一级文物元六韬(总登记号:7.1:1795)、宋孟子注疏解经(总登记号:7.1:1796)复制事项。复制数量各1件,用于陈列展示。
二、按照《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规定,保存好相关技术资料,加强对复制品及文物数据的安全管理。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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