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24-01-28 17:06:50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
为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经商生态环境部,决定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求信息
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 行业领域 | 拟审批数量(家) |
1 | 能源产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 | 4 |
2 | 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 | 5 |
二、审批条件
申请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应满足认证机构法定条件要求,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
(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
(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
(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工作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单位,请于2024年2月2日17:00前在“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系统”(网址:http://rzjg.cnca.cn)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单位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
认证监管司 杨书伟 010-82260745
李凌志 010-82262154
网数中心 兰鹏 010-88650335(系统技术支持)
国家认监委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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