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2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4〕3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范、普及、强化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提升兽医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目标
立足于动物疫病防控和兽医服务实际需求,以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为抓手,促进高水平兽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底,建立规范、优质的资源平台,初步形成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比例达到90%以上,提高有效应对本地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到2030年底,形成标准完善、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工作格局,实现备案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全覆盖,兽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建立新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体系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安排,具体开展新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体系建设,统筹推进“五个一”重点任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做好继续教育机构遴选和专家推荐等工作,组织、引导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
(一)搭建一个服务平台,实现集中规范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搭建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对课程内容、师资力量、培训机构和学习过程等规范管理。
(二)遴选一批培训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工作组评比等方式,遴选出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树立行业标杆,带动其他培训机构逐步优化条件,提升继续教育整体质量。
(三)投放一批公益课程,满足学习提升需求。编制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和专业课程框架,开展培训机构提交课程的内容评估和质量把关,选取一批优质公益性课程投放到服务平台,逐步充实继续教育课程内容,满足执业兽医能力提升需求。
(四)出台一套规章制度,确保流程有章可循。明确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专家工作组的任务分工,规范继续教育学习和管理工作流程。制定继续教育机构和课程管理制度,明确机构和课程的推荐条件、遴选流程和效果评价方式。建立学时管理机制,规范记录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五)拓展一批培训模式,丰富继续教育渠道。根据执业兽医继续教育需求,鼓励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培训班、技能竞赛等活动。探索将不同形式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活动纳入服务平台,逐步扩充继续教育形式和渠道。
三、分级推进乡村兽医继续教育
(一)完善乡村兽医继续教育管理模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于不同区域畜牧业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特点以及乡村兽医队伍建设情况,明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式、规模、时间等。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度,建立课程质量评估、授课效果反馈等长效机制,指导做好培训合格认定和培训记录,完善激励与考核管理。
(二)明确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培训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动物防疫基础知识等基本素质培训,以及兽医临床操作、应急演练、本地重点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技能培训。
(三)丰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开展形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遴选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科学设置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课程,统筹利用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课程体系;积极拓展线上课程共享等渠道,可采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定期举办全国乡村兽医师资培训班。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专家工作组,加强对全国兽医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省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加强日常管理,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关联或录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参与继续教育情况,将继续教育情况与执业兽医年度情况报告、乡村兽医备案管理相结合,定期汇总分析继续教育数据;广泛开展兽医继续教育宣传引导工作,持续提升参与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