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4〕9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清华大学早期建筑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清华大学早期建筑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4〕91号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清华大学早期建筑文物保护规划〉评审的请示》(京文物〔2023〕8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历史研究,完善价值评估。适当扩大规划范围,应包括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荷清路围合的所有区域。进一步梳理、提炼各类文物建筑价值特征,注意关注早期建筑图纸档案。历史格局演变分析中,应补充分析与圆明园、未名湖燕园建筑的空间关系,说明近春园等遗存与三山五园区域造园传统的历史关联及演变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清华大学早期建筑的定义和范围,基于价值评估完善文物构成,注意与历史环境要素相区别。文物构成不应局限于建筑,近春园、水木清华、大礼堂草坪等重要文化景观和王国维纪念碑等纪念性建构筑物应纳入文物本体。明确附属文物清单。
(三)深化现状评估。补充规划范围内非文物建筑高度、风貌等现状评估,细化古树名木现状评估,补充评估校园水系及规划范围外关联水系现状,补充评估道路系统及基础设施现状。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其管控指标应重点针对潜在建设活动而非承认现状。补充说明建设控制地带的分类依据,宜简化合并管理规定相同的建设控制地带类型。明确檐口和屋顶控高指标。维护延续校园空间氛围,进一步压减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补充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管控规定。加强与周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衔接。
(五)完善保护措施,加强保护措施与评估结论的对应性。对沿用原功能的文物建筑,应设定结构承载限值,明确使用要求。补充文物建筑预防性和数字化保护措施。进一步细化对山形水系、路网、景观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的具体措施。
(六)调整完善环境和展示利用规划。进一步细化校园交通组织,补充完善现状建筑和西校门外部环境整治措施。加强展示利用规划,突出相关价值阐释。
(七)进一步规范体例,校核文本和图纸内容,确保前后一致、图文一致。补充交通及非文物建筑现状评估图。补充校园外部环境地形及建筑信息图。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清华大学早期建筑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清华大学早期建筑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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