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4〕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2-24 1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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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现就做好春节前后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矿山要加强停工停产期间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明确停工停产时限,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加强日常巡检工作,临时停工停产矿山必须确保井下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系统正常运行,设备检修时要严格制定并落实专项措施,严禁违规动火作业;长期停工停产矿山要定期检查井下通风、排水、安全设备设施等,严格落实井下防灭火措施,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果断处置。

二、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期工作

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严格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对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安全风险研判、制定落实管控措施;要组织全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按照“五定”原则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矿山主要负责人要讲好开工第一课、带好开工第一班,确保关键人员齐全、安全培训到位、灾害治理到位、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治理到位、设备设施维护到位、技术措施到位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矿山上级企业要派出工作组驻矿指导复工复产工作,充分研判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指导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验收,对因检查把关不严导致事故的,要倒查上级企业责任。

三、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

对春节期间临时停工停产的矿山由上级企业组织验收,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202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封闭井口(采区)的矿山,在上级企业验收合格后,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必须对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覆盖的检查,严把安全条件关,严格按照矿山复工复产有关规定,对标对表逐项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要严把人员配备关,“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不齐全,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职工培训不合格,新上岗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要严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关,隐蔽致灾因素没有查清,没有制定相应灾害治理措施的,灾害等级该升级不升级、该戴帽不戴帽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要做到验收通过一个、复工复产一个,严防“一哄而上”,无序复产、“带病”复产引发事故。

四、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准确掌握每一处停工停产矿山的停产时间、安全措施、值班安排;要落实驻矿盯守和定期巡查责任,督促矿山严格落实停工停产安全措施,采取“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停工停产矿山非法违法擅自生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加强抽查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责令重新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发现一个县(市、区)有2处以上矿山未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的,要约谈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对该地区全部矿山重新组织验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通报。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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