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资管〔2024〕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办资管〔2024〕3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以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主线,以维系良好生态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水需求为目标,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夯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支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一、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1.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推动将河湖生态用水保障纳入河湖长制,制定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格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健全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研判会商和问题整改。有序推进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核定和保障工作。构建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泄放效果评估体系。
2.强化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压紧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责任,推动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尽快批复实施,并严格实施监管。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技术会商、约谈机制,加强通报后续监管,保障地下水双控要求落实落地。
3.科学确定流域区域可用水量。分析总结水量分配工作,突出做好大通河、沁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抓紧批复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生态流量目标确定、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等工作基础上,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用水,确定流域区域可用水量,将可用水量明确到具体水源,完善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
4.切实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深入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切实推进相关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各类开发区和新区规划开展水资源论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规划水资源论证具体办法。
二、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
5.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管。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加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管理,动态全面掌握各类取水口信息。进一步研究完善水资源配置工程、疏干排水等取水许可审批政策。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刚性约束论证和审查。
6.强化违规取用水问题查处整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违规取用水问题进行动态排查,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无计量取水等不符合取水许可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7.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开展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评估,制定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以已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江河流域为单元,针对取用水量核算提出监测方案。对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要求,建立取水计量设施(器具)档案,将规模以上取水在线计量数据全面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研究制定取水计量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
8.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推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切实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研究制订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三、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9.推进水资源承载状况评估和超载治理。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状况和超载治理情况评估,实施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和不超载地区分类管理。在其他流域开展水资源承载状况评估。
10.加强地下水分区管控。公布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推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严格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监管。制订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工作方案及技术要求,推进动态评估工作。
11.深入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快推进88条(个)母亲河(湖)复苏行动,实现漳河、滹沱河、汾河等26条河流全线贯通,有效提升53条河流生态用水保障条件,稳定白洋淀、七里海等9个湖泊生态水位。
12.持续实施华北地区河湖生态补水。进一步做好华北地区河湖常态化补水及夏季集中补水工作,持续实现京杭大运河水流全线贯通。
1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监管。修订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建立健全省内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完善分级管理体系。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利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持续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工作。
14.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继续实施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统筹各项治理措施,巩固拓展治理成效,进一步推动北京、河北做好深层水回补工作。全面推进全国10个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加强治理成效跟踪评估。
15.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有关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水利任务。做好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应对。认真抓好中央巡视、环保督察、审计反馈的相关问题整改。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
四、夯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支撑
16.抓好水资源管理法治建设。结合《水法》修订,积极推动完善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加快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前期工作。进一步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17.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汇集水资源量、水资源管控指标、取用水量、重要控制断面和地下水位监测等数据,建立水资源监管“一张图”,拓展应用场景,提升“四预”能力,动态支撑监管,深入探索遥感技术的实践应用。
18.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制定钢铁、纺织、水源热泵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出台《农灌机井取水计量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限制取水范围划定技术导则等。
19.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进一步落实好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规范开展用水权交易,创新交易形式、扩大交易规模。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和用水权交易监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
20.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加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跟踪评估,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进一步推开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
21.提升用水统计调查能力水平。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用水统计报表填报审核、用水总量核算,继续开展用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抽查,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健全用水统计数据分析发布机制。
22.做好水资源考核工作。制订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办法。开展2024年度考核,完善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重点任务落实。
23.开展水资源重要问题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用水权有偿取得以及用水权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重要问题研究。继续深化地下水储备制度研究。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组织保障
24.强化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5.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配备水资源配置、取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基层培训力度,注重年轻干部培养,提高水资源管理队伍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单位之间协同配合,增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合力。
26.不断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学好用好水资源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强化宗旨意识,大兴调查研究,加大基层工作指导力度,解决好基层和取用水户身边的“关键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