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4〕23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央电工器材厂一厂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4-03-02 23: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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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央电工器材厂一厂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4〕237号

 

 


云南省文物局:

《云南省文物局关于审核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央电工器材厂一厂旧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云文物报〔2023〕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合理深化价值特征阐述,凝练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补充社会价值评估内容。

 

(二)明确保护对象,深化现状评估。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补充说明相关生产设备及其保存状况。完善文物建筑结构稳定性评估。补充文物本体在使用、发展过程中与周边建筑的关联和景观影响评估。应对此前已拆除建筑进行逐一回顾、评估。

 

(三)调整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结合历史格局分析现状街区肌理,合理调整保护区划,保护范围应与文本中“重点规划范围”重叠,建设控制地带宜与“规划研究范围”重叠,可进一步分级管控。加强管理规定的针对性,补充生产设备相关管理规定,降低区域内新建建筑层数及高度。

 

(四)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现状评估等级和病害类型,明确、细化各保护对象的保护措施及层级。

 

(五)调整完善环境和展示利用规划。应在规划中明确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布局和体量,作为本规划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补充生产设备展示规划,调整展示利用规划功能分区,应以生产状况、流程等生产场景和厂史、员工、生产设备等相关实物、档案、口述史展示为主。明确展示利用建设需求,注意与消防安防设施的衔接,核减地下停车场规模。

 

(六)增强各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后期展示利用规划完善文物本体防护措施。

 

(七)进一步规范文本和图纸。完善规划依据,制定衔接要求和相关限定性内容。补充规划范围图、分期图。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中央电工器材厂一厂旧址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中央电工器材厂一厂旧址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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