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计函〔2023〕3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办计函〔2023〕3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农业农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按照《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202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2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
(二)统计内容。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村镇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投资。
(三)报送方式。
2023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报送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其中,纸质件统一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城市、县城、村镇分别装订报送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电子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s://cxtj.mohurd.gov.cn)联网直报。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初审,并将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我部。纸质件待我部审核定稿后再报送。
二、关于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
(三)报送方式。
2023年服务业统计年报数据可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业统计年报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本地区的报送方式。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业统计年报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报送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三、关于202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
(一)统计范围。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的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供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三)报送方式。
202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
(四)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并报送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四、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统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级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我部将继续对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屡次错报的地区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完善数据核查机制、创新数据获取方式,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业务咨询电话:010-58933603
技术服务电话:15522065073 1571120763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