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水〔2024〕5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办农水〔2024〕55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聚焦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目标,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梯次推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标准
1.体系布局完善。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明显提升,用水方便。小型供水工程实现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只能通过水窖、水柜供水的地区,全部采取净化消毒措施。
2.设施集约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乡镇级及规模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巡检。积极使用先进成熟的农村供水设备和技术。建立健全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做好抗洪旱灾害保供水工作。
3.管护规范专业。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完善水价形成和供水工程(水窖、水柜除外)计量水费收缴机制。完善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监督机制健全完善。
4.服务优质高效。推动农村供水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等功能。全面推行供水信息公开。投诉响应处理回访机制健全,用水户满意。
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赋分表(试行)详见附件1。
三、验收必备条件及程序要求
(一)验收必备条件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水利部备案。县域制定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或规划。
2.通过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三种模式,覆盖县域全部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人口。
3.全面建立并落实农村供水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以及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办法和经费等“三项制度”。
4.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服务。依托城市供水、水务供水等专业化供水机构,建立县级专业化运维服务平台。所有工程实现专业化管护。
5.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信息化建设要求,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6.县域内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已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依规可不办理的除外)且取水量不超过取水许可量。
7.县域内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运行没有重大安全隐患。
8.近3年内县域内未发生重大农村供水问题、水质安全或重大水事纠纷等事件,脱贫地区未因农村供水问题导致规模性返贫。
(二)验收程序要求
1.省级初验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初验工作。县级自验满足必备条件且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通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建设标准,逐项严格把关,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确保建设任务真实、有效完成。省级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分工见附件2)提出审核申请。
2.流域管理机构审核
流域管理机构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审核等形式,对各地报送的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省级验收程序的规范性、指标赋分的合理性和各项指标完成的真实性、效益可达性等。每个省份抽取不低于50%的县域开展实地审核。对审核发现问题多的省份,退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凡发现数据、材料造假的一票否决。流域管理机构将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审核结果等报送水利部。
3.部级验收
水利部依据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情况,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抽查,抽查比例视情况确定。对抽查发现问题多的省份,退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且暂停该省份验收审核一年。对通过验收的县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水利部公布验收结果。
4.有效期复核
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有效期4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凡检查抽查或平时工作发现不符合建设标准或发生重大供水问题、水质安全事件、重大水事纠纷的,在通过验收名单中除名并通报。期满前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及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是否满足必备条件及各项指标赋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视为通过复核。不满足必备条件或低于90分的,由水利部在通过验收名单中除名并通报。被除名的县域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5.改进审核方式
及时更新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审核、复核中采取实地审核与线上审核相结合、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充分利用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等共享的数据成果、平时工作掌握数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具备视频连线等线上审核条件且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应当进行实地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严把建设质量和进度,组织做好市县申请、初验等工作,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并落地见效。
(二)强化激励措施。水利部将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作为相关激励表扬、工作考核等重要依据。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主要评价指标统筹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挂钩。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好的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
每年度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至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1: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赋分表(试行)
2:流域管理机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