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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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和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深刻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决定》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强化法治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等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为加强检察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有力保障,也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2.明确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践行法治原则,着力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着力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检察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带头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检察权,严肃追究违反法律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和道德教化作用,在司法办案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通过公正文明司法引领良好道德风尚、增强公民道德自觉,发挥检察文化的教育、熏陶、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检察理论,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4.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全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中全会《决定》通篇贯穿改革创新的精神,对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原则,围绕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等重点任务,狠抓改革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坚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增强主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啃硬骨头,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凡需要修改法律的,必须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二、促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5.坚决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始终恪守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根本原则,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检察机关大力加强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健全各级检察人员学习宪法制度,把宪法作为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每年十二月四日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检察官初任和晋升等次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

6.积极推动完善立法。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结合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主动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和研究论证工作。及时总结司法实践和检察改革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动制定和修改法律,促进实践成果的制度化、法律化。广泛调研论证,积极提出建议,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7.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深入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严格依法制定、修订相关司法解释。高度重视制定司法解释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办案一线的意见,加强科学论证,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提高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根据立法变化及时进行司法解释清理,统筹推进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切实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三、推进法治经济建设,依法服务发展、保障民生

8.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平等司法保护,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推动形成统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围绕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扩大内陆沿边开放,积极查办和预防在招商引资、对外经济交往合作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9.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紧紧围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等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领域,坚决查办贪污挪用国有资产、借国企经营管理和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等犯罪,遏制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认真研究国有企业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稳妥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客观分析案件性质,正确区分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优化改革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协同推进机制,深入剖析涉及国有企业犯罪的特点、规律,结合办案加强警示教育,促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结合查办涉及国有企业经营投资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决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10.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积极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资源管理分配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慎重办理科技活动和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保护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提高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监督案件办理水平,着力保障科技等重要领域改革,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为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11.依法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密切关注政府投资拉动战略的实施,及时跟进政府投资重点领域,紧紧抓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坚决惩治贪污、挪用、骗取政府投资等犯罪行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治理,严肃查处重大水利工程、粮食仓储物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西部铁路和城际铁路、新支撑带区域交通、城市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结合办案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围绕全局性、战略性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立与建设、管理单位的联系机制,在法律咨询、风险防控、法治教育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2.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推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农业面源污染区等损害生态环境重点区域治理,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加大对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环节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防止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严肃查处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案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13.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围绕教育、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救灾等重点环节和领域,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刑事犯罪,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促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建立健全常态化查办机制,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深挖严查、一查到底。依法查办和预防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等环节的职务犯罪,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收益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高度重视惠民政策落实中的问题,重点围绕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管理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坚决惩治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吞诈骗民生资金的犯罪活动,确保惠民政策在执行中不缩水走样。严肃查办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养老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四、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14.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对职务犯罪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既要重点查办领导机关中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项目审批、买官卖官等职务犯罪,又要重视查办群众深恶痛绝的“小官大贪”案件,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反腐败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工作,突出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行贿数额大和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健全举报工作机制,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加强举报宣传工作,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等工作,形成查办职务犯罪整体合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加快建成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信息平台,健全与金融、电信、审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强大信息技术支持。

15.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大力推进侦查办案法治化建设,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有机统一。加强职务犯罪线索动态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等机制,防止线索流失和选择性办案。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提升初查工作精细化水平。牢固树立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行为,严格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强化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侦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推动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确保依法办案、分工履职。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强与涉案单位、主管部门沟通,慎重使用强制措施,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16.加强追逃追赃工作。坚持把追逃追赃与办案工作同部署、同推进。主动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健全追逃追赃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等机制,完善全国检察机关联网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数据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和外逃重点国家双边司法合作等平台,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切实把腐败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积极参与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17.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围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牢牢把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紧密结合侦查办案,全面加强预防工作。针对系统性、塌方式等腐败犯罪新特点,建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剖析机制,充分运用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制度预防对策建议。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职务犯罪廉政短片、公益广告等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规范开展预防调查,健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强化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积极参加法治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8.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窃密斗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深化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工作指导,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依法严惩团伙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坚决遏制暴恐案件频发势头。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积极参与打击“东伊运”暴恐音视频专项行动和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播等整治活动。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反恐维稳应急指挥、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等长效机制,确保反恐维稳工作顺利开展。

19.坚决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突出打击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黄赌毒等犯罪,建立对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的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积极参加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打击整治,依法严惩个人暴力犯罪,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网络安全和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完善侦查监督等检察环节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网络舆情监测,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建立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对轻微犯罪坚持轻缓化处理。加强同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活动。

20.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排查化解、群众诉求表达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当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纠纷。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认真做好诉访分离、程序导入、案件办理、终结退出、责任追究等环节工作,努力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进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建设集控告、举报、申诉、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努力将网上信访打造成信访主渠道,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难、申诉难问题。积极探索律师代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申诉的制度。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细则,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21.积极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民生服务热线、检察联系点等基础性平台作用,深入基层掌握社情民意,加强犯罪调查和类案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防范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高度重视维护网络社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建设,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净化网络空间。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专项整治,参与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良行为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员的服务管理,努力消除社会稳定隐患。

22.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专业优势,积极参加普法教育,促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法制教育,增强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组织开展公民旁听法庭审理案件等活动,推动普法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传播活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吸引力,有效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证公正司法

23.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紧紧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侵犯人权等问题。认真履行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二审书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案件、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以及有关监管活动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刑罚交付和变更执行等监督工作。抓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统筹推进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执行和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问题。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24.完善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机制。抓好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统一更名工作,完善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推进与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依法规范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程序。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调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着力提升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水平。依法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程序,坚决防止监督权不当使用。认真执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制定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则,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各类法律监督手段的适用条件和方式方法,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适用,依法规范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

25.认真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措施。积极参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机制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加强审查把关和案件分流,特别要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密切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切实强化出庭工作。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制定常见、多发罪名证据收集指导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提升证据审查的全面性。

26.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健全和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规则的制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并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继续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案件工作。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规范冤假错案发现受理、审查办理和监督纠正机制。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建立公开、规范的同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良性互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审查,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27.推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检察权与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坚实保障。深入推进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试点,建立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明确跨地区案件的受理范围、移送标准、办案方式,依法办理跨地区案件。建立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制度。

七、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

2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9.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30.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31.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程序、效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八、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32.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健全检察机关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言行规范、司法责任规范,逐步形成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落实司法档案制度,将办案情况记入办案人员司法档案,作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围绕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重点部门和环节,针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限制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顽症”,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

33.加强司法管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以检察权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为目标,加快建设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注重案件管理机制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纳入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管。建立常态化司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评查、业务考评、办案分析等工作,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加大司法监察和检务督察力度,有效防控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

34.落实司法责任。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追责情况。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3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健全与政协及民主党派的重大决策咨询制度、重大问题联合调研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制,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及时办理和答复建议、提案,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知情权保障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司法活动的监督。认真听取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健全核查、处理、反馈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涉检舆情收集、分析和导控等机制,加强检察宣传工作,促进媒体对案件规范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36.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建立在检调对接、办理申诉案件、处理涉检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的制度,重点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制度。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探索金融、知识产权、税务、环保等专业人才参与相关案件咨询论证工作,建立完善专业人才辅助办案、专家咨询制度。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完善和落实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快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在检务公开场所和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整合接待等候、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功能,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

37.完善公正司法的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确保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九、建设过硬队伍,为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证

38.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根本,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增强政治定力,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筑牢队伍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基础。创新思想政治建设方式,把思想教育与检察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探索建立检察队伍思想动态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39.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教育广大检察干警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把司法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司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守住司法公正底线。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研究预备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院任职,上级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推动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40.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和研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以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基础,构建科学、规范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继续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加快推进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落实“双千计划”和卓越检察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着力培养高层次检察业务专家人才特别是紧缺实用人才。健全人才评价、流动和配置机制,加强检察人才库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大对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检察骨干和青年干警的直训代训力度,广泛开展西部基层巡讲支教活动,加强双语人才和专业师资的培养培训,提高边疆和民族地区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

41.持之以恒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健全从严教育管理队伍的制度机制,推动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切实防止作风问题反弹。严格执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的规定》,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继续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巡视、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谈心谈话等制度,对检察人员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严重顶风违纪、出现严重腐败案件、党风廉政建设不力以及发生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都要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42.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全面贯彻加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认真落实《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创新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完善分类指导、对口联系、结对共建、抽样评估等制度,及时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突出强化基层检察队伍建设,落实《基层检察人员轮训办法(试行)》,切实增强基层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明确设置派出检察室的标准,规范职责功能,促进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基层。大力推进检察援藏、援疆、援青工作,积极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以及贵州等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区检察工作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全国各基层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身体力行,切实把中央部署和法律监督落实到基层。要以强化科技应用为重点,推进电子检务工程,改善基层检察院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努力提高基层检察工作保障水平,夯实检察工作基础。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对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大力加强各级检察院党组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组引领检察工作的核心作用,强化责任担当,观大势、掌全局、议大事、抓大事,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切实加强纪律建设,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来抓。及时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加强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检察机关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防止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崇尚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决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检察机关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不断开创人民检察事业新局面,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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