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规[2014]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2-08 17:00: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建办规[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规划编制与审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依法制定和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对于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城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内容及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水平,规范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切实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办法》学习宣传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使规划管理干部和规划编制技术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做好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规范性。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认识,吸引群众关心和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开展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

四、认真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情况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检查重点是《条例》实施后,保护规划的编制及修改情况。检查情况于2015年3月底前报我部,我部将组织抽查。所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在2015年底之前按《条例》和《办法》要求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实施《办法》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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