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24〕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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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张宇

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

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曹剑峰

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

邮箱:jianfeng.c@126.com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杨汉斌

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

邮箱:zf31415926@126.com




 


农业农村部

2024年 3月19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4”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部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长江办”)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部渔政保障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亮剑2024”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部渔业渔政局局长刘新中担任,副指挥长由部长江办主任江开勇、部渔业渔政局副局长王欣太、部渔政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部渔业渔政局、部长江办、部渔政保障中心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4”分为十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联合执法”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长江十年禁渔常态化执法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和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严厉打击组织化、成规模、链条式非法捕捞行为,不断巩固“四清、四无、四不”(即清江、清湖、清船、清网;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网具、无捕捞生产;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长江野生鱼)良好成效,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加强联合执法。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勤联动,开展“一江一口两湖七河”交界水域执法、鄱阳湖洞庭湖“清网”等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非法捕捞团伙,严禁非法捕捞渔获物流入市场。二是规范垂钓管理。督促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垂钓区、禁钓区,紧盯春秋季违规垂钓高发时段,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开展打击长江干流违规垂钓专项行动,及时查处“泥鳅党”、可视锚鱼、钓获物交易、禁钓区垂钓等违规行为。适时公布一批违规垂钓典型案例,加强警示宣传,维护禁捕秩序。三是消除偷捕隐患。加强乡镇自用船规范化管理,利用冬春季枯水期水位低、网具露出水面的有利时机,全面清理废弃网具,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集中整治使用大马力快艇“游击”偷捕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集中销毁活动,确保禁渔不留空白死角。四是开展明查暗访。常态化组织交叉巡航执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行动,对群众举报集中、社会反映强烈、非法捕捞高发的地区,加大督促指导、通报约谈等工作力度,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强化全时段管控、全区域覆盖、全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专项(特许)捕捞两项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2.行动时段。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3.行动重点。一是加强海上巡查。紧盯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大马力快艇、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重点对象,紧抓北纬35度和北纬26度30分附近两个重点海域,紧扣8月1日、8月16日和9月1日三个重要时间点,严防非法捕捞、涉渔船舶违规出海、跨区跨线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海警部门执法协作,开展线内线外无死角巡航执法,保持海上执法高压态势。二是落实船籍港休渔。严格落实“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管控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建立异地休渔渔船共管机制,切实加强渔港、船厂内停泊船只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三是严管专项捕捞。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管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监管措施,重点检查专项捕捞渔船持证生产情况,以及是否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区域、网具、主捕品种要求生产等情况。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四是强化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特许捕捞监管。重点检查伏休期间资源调查船持证、船位监测设备使用等情况。监督其执行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获物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市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从严从重从速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要求,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密集开展水陆联动执法,实施精准定位、精密布控、精确打击,推动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3.行动重点。一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联合执法,对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水产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二是统筹流域分段管控。内河河源区和上游水域要加强土著鱼类资源管护,强化常态化巡护,织密网络、事前防范、群防群治、打击偷捕,有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中游和下游水域禁渔时段,要强化涉渔船舶管控,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下游三角洲、入海口等河海交汇区域,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电鱼、偷捕螃蟹、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三是加强垂钓监管。因地制宜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捕捞作业。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等禁渔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自然保护地和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严查保护地内违法活动。全面深入自然保护地,强化对海龟、斑海豹、长江江豚等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违规利用行为。对因物种习性、气候情况等原因需要提前或延后实地检查的,可纳入本专项行动。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和个体养殖户等重点对象的清理整治,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清理整治“绝户网”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部署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等要求,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疏打结合、系统治理,持续深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源头治理,清存量、遏增量,进一步减少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查扣涉渔“三无”船舶。坚持港口巡查和海上巡航并重,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捕捞、无证捕捞、妨碍执法公务、“套牌冒牌”等行为,发现“三无”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经联合认定后,依法“可核查、不可逆”处置。加大“三无”大马力快艇执法力度,坚决遏止快艇偷捕、盗采养殖水产品等猖獗势头。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以及多层囊网、加装衬网等网目尺寸严重不合格渔具的“绝户网”作业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三是规范渔船修造。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严厉查处未经审批造船、未经检验下水等违法行为。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确保报废渔船应拆尽拆,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四是强化警示震慑。积极组织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船网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电鱼行为。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加强常态化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加强行刑衔接,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生态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失追偿。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对查获的电鱼器具开展集中销毁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范围。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规范管理鳗苗捕捞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鳗苗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鳗苗资源管理,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鳗苗捕捞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行动时段。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4月30日。

3.行动重点。一是落实港内监督管理。强化依港监管,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结合实际加强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港水域内巡查执法。二是强化海上执法监管。盯紧交界水域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海域,加大海上巡查密度,在专项捕捞集中作业区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及时清理海上违规放置的鳗苗捕捞网具。加大对专项捕捞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发现超时限、超区域、超网具核定数量违法违规捕捞鳗苗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协同,强化案件联查、线索互通、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倒卖捕捞许可证和走私、非法贩运、收购鳗苗等行为,斩断鳗苗“捕、运、销”黑色利益链条。

4.承担单位:相关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养殖生产单位,严厉打击无证养殖、非法使用投入品、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定期巡查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涉外渔业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执法合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外方侵渔和越界捕捞等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公海和周边海域。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至朝鲜、韩国、日本等国管辖海域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加强联合执法,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二是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会同相关部门严防渔民越界捕捞,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实施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三是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红旗河、珲春河等主要支流),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渔民私自与朝鲜开展渔业合作。四是中老和中越边境水域。加强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在中越边境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中越同步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沿边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十)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扎实做好商渔共治。深入推进“商渔共治2024”专项行动,继续抓牢抓实联合宣教和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网位仪AIS,对擅自编制、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创新宣教活动形式,密集开展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典型事故警示警醒。严厉打击夜间值守瞭望不到位、不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打船员违规上岗作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落实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继续整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航行作业锚泊期间值班脱岗、在船作业期间饮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从严整治渔船不适航出海作业。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私自改变作业类型等不满足航行作业要求;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其中“商渔共治2024”专项行动由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除上述十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可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远洋渔业、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等方面执法工作。我部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监督指导和暗访调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亮剑2024”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绘制路线图,部署做好各项执法行动。强化统筹、压实责任,确定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和联络员人选,于3月25日前报部渔业渔政局,报送格式见附件1。

(二)完善协作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外事、公安、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海警等部门沟通协调,深化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港、陆执法闭环。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针对海洋伏季休渔、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规范鳗苗捕捞管理等专项行动,我部将适时组织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对执法过程监督宣传。

(三)创新执法模式。针对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制定新思路、新打法,不断提升渔政执法效能。完善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用好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等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利用好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动态船位实时监测,及时筛查研判渔船违规行为。鼓励制定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渔业违法行为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调查问卷、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社情民意,提升渔政执法和服务水平。推动将相关行动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

(四)配合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深挖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重点打击组织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支撑保障。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争取执法装备建设、执法人员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加强渔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渔政执法能力提升活动,进一步推广全国统一的执法办案平台。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进一步激励基层渔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积极作为。

(六)加强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用好新媒体,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

请各省份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将“亮剑2024”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3月31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8月10日前)、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结束一周内)、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部渔业渔政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邮箱),涉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任务的,同时抄报部长江办。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点击下载

1.“中国渔政亮剑2024”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4”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4”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4”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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