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24〕7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4-03-30 1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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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函





民函〔2024〕7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将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部(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请直接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于5月31日前及时作出初审结论。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部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全国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24年1月31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2024年3月1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同步点击相关链接填写“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和“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年度工作报告书网上填报提交民政部后,将不能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二)准备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报送。

2.整改报告。收到2022年度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改进意见书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整改通知书或改进意见书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或改进情况。

3.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社会团体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721)。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民政部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报送专项材料。

1.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社会团体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点击链接填写负责人情况统计表,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直接提交)。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根据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选举情况填写负责人信息,实际信息与民政部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在表格备注栏作出说明。

2.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点击链接填写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

(一)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

(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公开”—“年检结论公告”栏目公布。

(四)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问题咨询社会团体可以登陆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在“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指南”栏目查阅“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填报指南”。其他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业务咨询:(010)58124122、58124123。

(二)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10)58124053。

(三)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填报咨询:(010)58123114-3-1。

(四)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填报业务咨询:(010)61965685;技术咨询:400-1199797转8、63819293。(

五)参与乡村振兴、援藏援疆材料填报咨询:(010)581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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