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24〕10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函》
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函
民函〔2024〕10号
各国际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国际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将开展国际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国际性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国际性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及时作出初审结论。为提升年检工作实效,我部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国际性社会团体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国际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24年2月4日
国际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凡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登记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国际性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3月1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同步点击相关链接填写“国际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年度工作报告书网上提交后,将不能退回修改,提交前请认真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国际性社会团体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整改报告。收到2022年度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的国际性社会团体,要按照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或改进情况。
3.专项信息报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国际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情况统计表。国际性社会团体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填写年检材料的同时,点击链接填写负责人情况统计表,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单独装订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加盖印章后,在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提交。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根据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选举情况填写负责人信息,实际信息与民政部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在表格备注栏作出说明。
5.其他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可要求国际性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报送年检纸质材料。国际性社会团体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721)。国际性社会团体不便现场提交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国际性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国际性社会团体,我部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方式、内容和结论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国际性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国际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国际性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宪法基本原则,不得危害我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国际性社会团体存在以上情形,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国际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3.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5.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8.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未发现国际性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四)国际性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国际性社会团体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国际性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公开”—“年检结论公告”栏目公布,请及时关注。国际性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国际性社会团体年检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国际性社会团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问题咨询国际性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业务咨询:(010)58124122、58124123。
(二)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10)5812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