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4〕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4-03-30 14: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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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民办函〔2024〕7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司、办公室),各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印发给你们。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民政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论将在民政部门户网站(http://www.mca.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写完成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慈善组织(基金会)依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四、民政部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后,将在“慈善中国”上予以公开。

五、民政部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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