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2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3-30 14: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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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对未按要求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上述材料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各地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各地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情况。

(四)对年报年检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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