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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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2024年3月11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瓦哈特省(AIWahat)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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