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发〔2024〕1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
文物政发〔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十四五”有关规划部署,经评审核定,国家文物局决定将天津和平五大道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等15处列入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请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认真落实《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凝炼创建主题,明晰思路布局,压实任务项目,健全责任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审定;践行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为助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探索形成更多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指导监督和常态化管理,不断完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相关制度安排,持续关注和宣传推介地方改革创新实践。支持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不断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国家文物局
2024年3月8日
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1.天津和平五大道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2.河北承德世界遗产城市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3.山西晋城古民居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4.浙江余杭良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5.安徽黄山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6.福建泉州鲤城世遗宋元古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7.江西景德镇瓷业遗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8.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9.河南开封宋都古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0.湖北红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1.湖南长沙湘江文化遗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2.广东潮州潮人绣古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3.云南大理苍洱古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4.甘肃嘉峪关长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15.新疆库车丝绸之路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