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函〔2017〕263号《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9-28 20:29:59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
司发函〔2017〕263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请示》(中国石化法〔2017〕47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批准来函所附《中国石化关于建设公司律师队伍的工作方案》。
请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将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基本情况等材料送我部审核。
司法部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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