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发〔2024〕23号《国家文物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机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4-20 2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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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机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4〕23号






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直属机关管理使用文物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领会文物普查重大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央直属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普查总体方案、标准规范,周密组织实施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二、通力协作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中央直属机关管理使用一些重要不可移动文物,要走好第一方阵,带头做好普查工作。相关单位要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领域的重要问题,安排精干力量参与文物普查,积极提供本单位、本系统管理使用的文物资源线索,通过普查摸清文物资源家底,建立中直机关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名录,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奠定基础。文物部门要在文物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业务与技术支持。

三、切实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要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全面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守牢文物安全底线。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存在险情、安全隐患或长期闲置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排除险情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四、提高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落实《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实施一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进一步深化文物价值认识与研究阐释,合理确定文物使用功能,提高展示利用水平,使央属文物在延续历史文脉,服务首都功能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五、安排专人对接落实普查工作

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助力普查高质量完成,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明确普查责任部门,并指定1名处级负责同志作为联络人,具体配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文物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请于4月20日(星期六)前将联络人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联络同志信息表



 

国家文物局

中直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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