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
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
(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
(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
(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
(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配合抽检机构做好监督抽查工作。要及时协调解决被抽查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等问题,督促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
(三)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等17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工作依据、统一抽查计划、统一检验机构、统一汇总口径、统一发布结果”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部省联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部备案。要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部科技司。
(四)各抽检机构应当按照《办法》《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要准确规范填写抽样文书(附件4),随机选派抽样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于10月31日前完成工作任务,编写工作报告并报部科技司。
(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监督抽查牵头技术机构,负责对抽检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与督促指导,及时汇总报告有关情况,撰写工作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部科技司。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抽检机构要指导被抽查单位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提供抽查样品,并对抽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据实填写《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附件5),于11月30日前反馈部科技司。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监督抽查工作费用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部科技司 张成,电话:010-65292199、65292100(传真),zhangcheng@mot.gov.cn;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李伟, 010-62079574、62024903(传真)。
附件:【点击下载】
1.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一览表
2. 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
3.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机构信息及工作任务一览表
4.抽样文书
5.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251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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