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4〕49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宁波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220千伏前洋变至江北高新区10千伏线路改造及通道新建工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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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宁波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220千伏前洋变至江北高新区10千伏线路改造及通道新建工程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4〕492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宁波段保护区划内220千伏前洋变至江北高新区10千伏线路改造及通道新建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4〕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优化拟建项目布局,工作井、明挖排管敷设段落应避让大运河保护范围并适当加大间距,尽可能减少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工作井数量。
(二)细化拟建顶管结构顶部至大运河河道底部垂直距离的设计依据和安全性验算,尽可能加大间距,确保大运河河道及堤岸结构安全。
(三)补充拟建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的监测措施,重点加强大运河驳岸变形监测和施工过程中大运河水质等环境监测,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修复工作,避免对大运河环境景观造成不利影响。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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