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河湖〔2024〕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6-23 23: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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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办河湖〔2024〕172号







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

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事关流域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经研究,水利部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以及有采砂管理任务的通江支流、湖泊。长江流域其他河道、湖泊,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二、工作任务

以加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使用为主线,围绕长江流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过驳、堆存等采运砂环节,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着力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切实维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1.打击整治违规开具采运管理单行为。规范规划许可采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砂石采运管理单开单管理,推进采砂计量精细化、标准化,严格防范开单量与实际装载量不符。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倒卖、伪造采运管理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采运管理单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规开单等问题的,一律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打击整治违规采砂行为。加强对许可采区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充分运用北斗定位、电子围栏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航等信息技术开展智能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功率、超许可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3.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加强河道采砂日常巡查,针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水域及重要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加密巡查频次,全覆盖无死角开展执法巡查,对非法采砂形成有力震慑。

(二)严格管理采砂船舶

1.严格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依法依规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和移动管理,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确需离开集中停靠点的采砂船舶,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不按规定落实集中停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集中停靠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2.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船舶。依法查处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依法查处非法改装及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对查获的“三无”和“隐形”采砂船,及时组织认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严密管控砂石运输

1.打击整治违规运输砂石行为。强化运砂过程管控,加大对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核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运输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套用采运管理单等违法行为。

2.打击整治违规收运无证砂石行为。加强砂石过驳与转运管理,完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过驳区过驳、码头到港、堆场转运等功能,加强对过驳、到港运砂船舶及砂石装卸码头采运管理单使用和查验情况的核查,严厉查处违规接收、转运无采运管理单或转运(过驳)证明河道砂石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由水利部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统筹;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对有关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并加强省界河段执法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开展、协同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强化督办落实与考核问责。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包括摸底调查、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环节。

(一)摸底调查(2024年6月-9月)

各地要组织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水域以及采运砂管理各环节开展全覆盖摸底调查,全面收集掌握涉砂问题线索。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2024年6月-10月)

各地对摸底调查发现的非法采运砂行为,要立即组织开展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发现一起、整治一起。要建立问题查处台账,实行动态更新,严格销号管理。省级加强督导检查,对采砂管理混乱、问题多发、整改不力的市、县,要挂牌督办整治。

(三)巩固提升(2024年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坚持整治和规范提升相结合,举一反三,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查缺补漏,不断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加强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平稳有序,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加强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有力的措施,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同联动

各级河湖长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涉砂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等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信息互通机制,推进有效管控、精准打击。

(三)强化责任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要求,落实责任领导和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各地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以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为重点,督促地方压实采砂管理责任人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调查不细致、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有利舆论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明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发生跑风漏气、打听案情、说情干预等问题。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党纪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严格工作标准,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五)及时报送进展

2024年6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省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抄报水利部。各地动态更新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查处台账(见附件1)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自7月起每月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台账和汇总表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12月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抄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汇总形成全面总结报告,12月15日前报送水利部。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联系人:叶飞 杨思

电话:(010)63204869 63206029

传真:(010)63202952

邮箱:csgl@mwr.gov.cn

长江水利委员会

联系人:杨永平 刘平刚

电话:(027)82827725 82829921

传真:(027)82828297

邮箱:liupinggang@cjw.gov.com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1:长江流域涉砂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台帐

2: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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