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领导机关协会党建部门,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或2015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可提前申请参加2017年度评估。
(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
2.2016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15年度和2016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6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履行201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
2.2016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及评估机构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三、具体安排
(一)网上填报。登录社会组织评估申报系统(http://pgsb.mzngo.org),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打印装订后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评估资格审核。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标准和现场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准备材料。
(三)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现场评估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民政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2007年以来,民政部组织评估了全国性社会组织1208个,在有效期内的5A级社会组织62个、4A级217个、3A级286个、2A级53个、1A级24个,基本形成了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第三方评估体系,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批政策激励措施,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领导机关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标准,明确申报类型,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10月9日
联系人:张成刚 赵娜
联系电话:010-58124109 58124112
邮箱:zhangchenggang@mca.gov.cn
附件:
1.全 国性行业协 会商 会(2017)
2.全 国性学术类社 团(2017)
3.全 国性职业类社 团(2017)
4.全 国性联合类社 团(2017)
5.基 金会(2017)
6.社 会服务机 构(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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