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财[2015]10号《农业部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2-13 16:26:00

农业部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农办财[2015]10号                      201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14项中央级设立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程序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参照附件2、附件3。

二、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相应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事档案保管费予以取消。

三、免征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财政投入,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对国家免征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农业部门在配合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要组织定期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各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了解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9191656,010-59192556(传真)

附件:
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参考程序
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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