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0号)

浏览量:          时间:2024-06-08 02: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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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0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5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为优化兽用处方药管理,自本公告发布施行之日起,在批准新兽药、进口兽药注册同时,对应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的产品,在发布注册公告时明确列入兽用处方药目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不再分批次集中发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4年5月30日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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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兽用, 处方药, 品种, 目录, 第四批,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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