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海函〔2024〕11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6-16 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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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办海函〔2024〕1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评审专业

本次评审专业类别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及船舶引航。评审职称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以及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

(二)参评人员

本次评审申报人员须为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船员服务簿记载为依),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公务员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职称评审办法》(交人教发〔2021〕31号)等相关政策。

三、组织形式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并组织开展。2024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办,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承办。相关评审材料收集汇总、申报人员资格初审等具体工作由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承担。评审工作采用线上申报、线下评审的方式开展。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的船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为依据。其中参评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的须提供相应的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聘期须满足规定的资历要求;参评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的须提供相应的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或船员服务簿有关任职记录,相关材料须满足规定的资历要求;参评高级引航员的须提供船舶中级(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聘期须满足规定的资历要求。

(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由申报人向实际任职单位提出。实际任职单位按照《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附件1)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下同)进行汇总、完善,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实际任职单位向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须填报《申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情况表》(仅事业单位填报),填写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权限和有关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已聘用数量等情况。

(四)申报材料电子版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申报网站为东海航海保障中心门户网站(www.dhhb.org.cn)—“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通道”,操作步骤见《网上申报指南》(附件2),各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五)评审申报材料书面版只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及申报人近期小2寸证件照一张,各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8月15日前以邮寄方式递交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申报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应完整规范。评审相关表格可通过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网站(www.dhhb.org.cn)查询和下载。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提出补正意见。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进行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七)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3个评审年度内不得参加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对不符合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收回证书;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以解聘。对于申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八)2024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九)参加上一年度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未通过人员,如未取得新的业绩,不得参加本次评审。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6072645,传真:021-66073575。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190号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人事教育处,邮编:200086。



附件:

1.申报材料及要求

2.网上申报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附件:

1.申报材料及要求

2.网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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