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发〔2024〕29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证管理与使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6-24 0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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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证管理与使用的通知




文物普查发〔20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普查证》是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文物普查相关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普查工作职责的凭证。为规范做好普查证管理与使用,确保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证样式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普查证遵循“谁组队、谁发证”的原则,由负责组队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一样式,制作、发放、登记。

二、普查证需注明编号、姓名、工作单位,并附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颁发的普查证统一编号,编号为6位本级行政区划代码+4位证件序号,如110000-0001,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普查证建议使用PVC材料制作,提高耐用度。若使用纸质材料制作,建议使用钢制印章。发证机关应做好证件管理,发证情况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普查证发放范围为实际参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的一线工作人员。

四、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时,应主动出示普查证,亮明身份。未取得普查证的,不得从事相关调查活动。

五、普查证仅限持证人员本人使用,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普查证从事与文物普查无关的事项。普查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补办。

特此通知。



附件:普查证设计样式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文物局代章)

2024年6月5日







普查证设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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