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委办工一〔2017〕158号《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征集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6 05:20:45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征集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的通知






标委办工一〔201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室),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现开展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周期和内容

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实施周期为两年(2018-2019年),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建立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试点团体探索实施团体标准化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文件,完善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度,鼓励参照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

(二)制定一批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试点团体围绕科学进步、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以填补空白、国际领先为目标,制定一批急需的团体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推动团体标准国际化进程。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加强与国外标准的对比、评估,不断提升国内外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逐步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应用。加大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应用,探索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采用先进团体标准的模式。及时总结团体标准试点实施效果,加大对团体标准经典案例的宣传,扩大团体标准试点影响力。

(五)开展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评价机制和规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申请试点的社会团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2. 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

3. 具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专门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人才支撑;

4. 未受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

(二)申报程序。社会团体应经过推荐单位申报团体标准试点。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推荐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推进。

试点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如有意申请,请在截止日期前将《团体标准试点申请表》(附件1)、《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的纸质版(需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国家标准委。

(三)确定试点。试点申报截止后,国家标准委将开展试点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标准委公布第二批团体标准试点名单。

联 系 人:钟容娟

联系电话:010-82262603

电子邮箱:zhongrj@sac.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

邮    编:100088



附件:点击下载

1.团体标准试点申请表

2.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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