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2015年零售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3-04 02:39:00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5年零售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已于2月13日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对今年的统计工作做出了整体安排。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关零售业统计工作内容,高质量地完成季报和年报工作,提高零售业统计数据质量及影响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零售典型企业名录优化调整工作

 

今年典型零售企业名录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替换个别企业(因关门歇业等原因)的省市,请在确保当地典型企业的规模类型和业态结构稳定不变前提下向系统工作人员申请调整。名录优化调整工作请于3月10日前完成。

 

二、按时保质完成年度数据报送审核工作

 

2014年度零售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将于今年3月初启动,3月31日结束(上市公司数据应于4月20日前补齐),各地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报表审核,商务部将及时对各地企业报表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表将要求重新核校上报。

 

三、按调整后的报表有序开展数据报送工作

 

(一)关于年报指标调整。调减年报报表中“自建网购平台电子商务销售额”和“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销售额”两项指标;在“四、其他基本情况”下新增“租赁物业合同有效期:___年___月 至 ___年___月”、“拥有配送中心数量___个”和“物流费用占三项费用比重___%”指标。今年年报即按调整后的报表开展数据报送(调整后报表请见附件1)。

 

(二)关于季报报送内容调整。根据地方建议,为减少企业数据汇总工作量,现对季报报送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报送方式和内容为:3月初分别报送1月和2月份数据;6月初分别报送3、4和5月份数据;9月初分别报送6、7和8月份数据;12月初分别报送9、10、11月份数据(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请见附件2)。各地数据报送完成率及质量情况,将在商贸流通业行业统计信息平台上定期进行公布。同时,将季报报表中“本年度是否有房租合同新签”指标调整为“物业租赁合同有效期:___年___月 至 ___年___月”。请各地及时通知企业于2015年第一季度数据报表填报工作时完整填写此项指标。此后,如有新签合同请及时填报更新。

 

四、加强数据信息开发应用和共享

 

各地要切实加快统计成果应用,充分利用有关统计数据,形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预测预警分析等一系列分析产品,更好地为政府决策、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服务。同时为充分调动报送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今年我司将定期将零售业季度分析、零售业年度报告和连锁百强企业发展情况等多项统计信息成果放置商贸流通业行业统计信息平台上,报送积极、数据质量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凭密码随时查阅。

 

    联系人:高明德 陈泽亚

 

    电  话:010-68784942  85093780

 

    传  真:010-85093767

 

    

 

 

 

                                         流通发展司

 

                                      2015年2月28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5年零售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5年零售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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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商务部, 2015年, 零售业, 统计,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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