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15〕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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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 〔2015〕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2月25日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发 〔2014〕30号),设立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能、机构和设备,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落实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

险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综合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加强和规范市场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的注册初审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上级下放和委托的有关审批事项,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

 

(五)负责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探索建立食品药品领域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建立全市统一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工作。

 

(九)指导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 (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新闻宣传处)。拟定机关有关政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和文秘、档案、督办查办、机要保密等工作,协调处理来信来访、综合治理、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综合处。组织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方针政策,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调研,起草重要文稿;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和形势,定期编制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和统计年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计工作衔接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流与合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 (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工作,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赔偿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开展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及整改后的处理等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良好生产规范;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六)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餐饮食品监管处。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八)药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药品 (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和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药房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和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九)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十)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审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零售企业)”、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含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十一)应急管理处。组织拟定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县 (市、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科技信息处。拟订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承担有关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装备等科技条件建设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三)编制人事处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和干部考核、任免、奖惩;负责对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规划财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局长1名 (兼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副书记1名,副局长4名 (其中1名兼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副组长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委 (市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委 (市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委(市畜牧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委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上述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委 (市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农委 (市畜牧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实施国家药典。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

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

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所属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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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郑政办〔2015〕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