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厦门市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和《福建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闽政〔2015〕5号)要求,在我市全面推广落实上海自贸区各项改革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广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⒈投资管理领域: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等。
⒉贸易便利化领域: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等。
⒊金融领域:个人其他经常项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
⒋服务业开放领域: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
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制度,以及各部门的专业监管制度。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⒈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等措施。
⒉检验检疫制度创新: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5日至2月10日)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做好宣传和部署,并做好操作细则制定、操作系统调整、软硬件设施就位等准备工作。
(二)推广阶段(2015年2月11日至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各项改革试点经验进行细化梳理,分类推进:对放宽准入、简化手续类项目,要宣传普及有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对体系建设、制度建立类项目,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试行;对目前推广条件暂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实施。同时,要对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协调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三)总结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30日)
各有关单位对推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
要深刻认识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开放促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释放改革红利,探索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要把推广工作与自贸区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各项改革事项在自贸区挂牌后全面实施,早见成效。
(二)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时跟踪推广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走访检查,确保改革事项逐一落实到位。
(三)注重实效,做好成果总结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做好推广情况总结,及时将月进展情况小结(每月1日前)及总结报告(2015年7月1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自贸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联系人:林叶青,13606007585)汇总后报市政府。
上述材料应体现推广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可量化的指标、推广前后的数据对比、制度建立具体情况等)、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对下一步改革工作的建议。
附件:
⒈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⒉落实市政府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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