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监函〔2018〕17号《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2-01 03:08:34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质检监函〔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2017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对眼镜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在此次任务中,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了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检验标准,对检验方法理解有误,导致23批次眼镜架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错误,出具了错误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

二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理解承检工作要求,没有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

经我司研究决定,暂停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请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管理,强化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请各有关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全面工作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8年1月30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30507.html

本文关键词: 质检监函, 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通报, 山西省, 产品, 质量, 监督, 检验, 研究院, 质量, 有关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