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5]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豫人社[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项目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使用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一)职工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发放生活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单位部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
(三)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培训职工人数及为其支付培训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上述三项补助,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的办法,可以单项申请使用,也可以合并申请使用。
四、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如实、全面填报《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稳岗措施实施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2、企业稳岗措施涉及职工名单
3、企业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明细表
4、企业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5、企业支付稳岗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费明细表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将拟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申请企业的银行帐户。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应有之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企业类型,审定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认定企业类型和补贴政策适用范围。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强化基金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加强跟踪监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本地区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式样)
2015年2月12日
3号文件附表: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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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人社[2015]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 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