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学〔2018〕1号《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17年度成果推荐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2-08 18:39:18

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17年度成果推荐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学〔201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直属和联系单位学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17年度成果推荐和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推荐申报的资格

1.由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2.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成果。

3.成果的范围和形式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4.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评出的一、二等奖获奖成果。

二、申报内容要求


1.电子文本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申报成果的申报书(网络下载)、专家评审意见(扫描件)、使用单位证明(扫描件)、成果形式证明(扫描件)和缩写本(一万字以内,Word文档)。将上述材料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网络申报和评审系统"内按要求填写、加载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网址:xswyh.ndrc.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网络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各推荐单位。

2.纸质书面申报材料的内容。各申报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成果,按电子申报书及附件内容,打印装订成书面申报材料8套(含申报书及所有附件材料)。其中一套要求加盖红章(申报书内容要求与网络申报内容一致,附件可以增减);其余7套可以是复印件(要求将申报书第2页的成果完成人名单去掉)。成果原件8份,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3.申报成果如有密级,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必须将成果中的涉密内容删除后方可进行网络申报。同时,在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中,要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函,承诺上网的申报材料内容不涉密。

三、几点说明

1.申报截至日期:2018年4月8日。

2.各推荐单位的推荐申报成果数量限额在网络系统中预先设定,超过限额的成果无法提交申报。

3.成果完成人中如有省部级领导同志,要求提供领导同志本人的签字认可(在提交的盖有红章的申报书的成果完成人姓名后面签字)。

4.凡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如成果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5."网络申报和评审系统"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在网络系统申报工作启动后,通过备案的电子邮件通知各推荐单位,请注意查收。

6.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数量,申报时不得超出一等奖的限额,并根据获奖等级采取末位自动淘汰办法,不再另行通知。评审出的获奖成果在公示期内,只受理异议,一般情况下,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的调整诉求不予受理。

7.为了使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拟于2018年3月中下旬召开系统工作会和申报工作会(会期一天),对各申报单位有关同志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专门讲解。会议通知另发。

四、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B座1712室,邮政编码:1000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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