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的通知
财会〔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养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副职。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四)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8年9月底);身体健康。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培养对象的选拔
培养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申请者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选拔笔试。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财经政策和前沿知识、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8年9月9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8年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培养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招生人数不超过60人(含60人)。
三、培养时间与地点
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养工作计划于2019年9月开始,培养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1个月,初步安排在2019年9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养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学员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完善知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跟踪管理。学员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信息库和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养周期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知名企业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养周期内和培养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养管理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养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养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养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养的权利。
(二)引入淘汰机制。培养工作分为2个考核周期,实施定期淘汰。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养。在培养期间,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承担(参与)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的,予以淘汰。
(三)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经费保障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调、归口实施、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现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3024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021-69768710,18121168169
附件:【略】
1.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
2.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日程安排
3.2018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
财政部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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