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西部〔2018〕2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东部城市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08 21:38: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东部城市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8〕230号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厦门、宁波、苏州、烟台市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根据东部有关城市上报的2018年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计划和西部发展实际需求,综合考虑西部各省(区、市)干部总量、2017年度人才培训组织管理情况等因素,我委研究制订了《2018年东部城市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附件1)。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组织参训工作,培训名额要向边远、贫困和基层一线等人才培训薄弱的地区和单位倾斜。原则上省(区、市)直机关单位不安排人员参加培训,边远贫困地区名额一般不少于50%,地市、县、乡的名额一般不少于60%。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支持的地区人员参加培训。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分配方案,填写培训计划分配表(附件2),并于3月5日以前报我委西部开发司审核同意后下发执行。西部地区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精心挑选工作热情高、有发展潜力及业务对口的干部参训,确保培训指标足额使用,并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二、东部城市要精心组织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课程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落实好培训工作专项财政经费。西部地区参训人员除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外,其他费用原则上由承担培训任务的东部城市统筹解决。东部城市因特殊情况另有要求的,应提前通知。培训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管理,及时填写培训情况反馈表(附件3),确保于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我委西部开发司备案。东部城市有关部门应在培训开班前1个月,向西部地区有关方面发出办班通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培训班次和时间的,应提前通知培训生源所在地区,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我委西部开发司。

三、各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对口培训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年末对各地培训组织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王世涌 孟阳

电 话:010-68504120 68504101

传 真:010-68504528

邮 箱:mengyang@ndrc.gov.cn



附件:

1.2018年东部城市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

2.***(省、区、市、新疆兵团)培训计划安排表

3.***培训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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