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2018〕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3-08 23:52:2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有关要求,提升屠宰监管能力,维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结合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组织建设一批标准化生猪屠宰厂。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着力巩固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常抓不懈,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要求,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适时开展飞行检查。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积极推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落实,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记录,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强化屠宰环节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进一步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继续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全面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力度,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密切配合,推动屠宰行业共同治理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三)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屠宰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指导并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屠宰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精准施策,提升屠宰行业管理水平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及相关规章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做好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要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尽快明确本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研究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畜禽屠宰管理。

(二)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建设。要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要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各地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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