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18〕3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霍林河矿区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8-03-14 00:13: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霍林河矿区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3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核准的请示》(内发改能源字〔2017〕9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境内。

三、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建设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东南部A4-4钻孔附近,采用斜立混合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胶带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选煤采用重介浅槽洗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扎哈淖尔220千伏变电站和北沙子22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4.04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0.22亿元,占总投资的30.02%,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3.82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水害、瓦斯、火灾、地压、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霍林河二号井区年产600万吨煤矿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3〕4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林郭勒市国用(2015)第0491号)、《不动产权证书》(蒙(2017)霍林郭勒市不动产权第0002012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按6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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