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18〕2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伊犁四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8-03-17 00:13: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伊犁四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2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新汶矿业集团 (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四号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17〕149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化工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伊犁四号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境内。

三、伊犁四号煤矿建设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北部区域的中东部、ZK905钻孔北侧,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胶带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选煤采用重介浅槽洗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清水河110千伏变电站和北坡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7.97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1.83亿元,占总投资的31.16%,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6.14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水害、火灾、地压、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四号矿井工业场地项目选址的意见》(新建规函〔2015〕157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惠国用〔2014〕第006号、霍惠国用〔2015〕第015号、霍惠国用〔2015〕第016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按6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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