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含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范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准确,不得坐支、虚列土地出让收入。
(二)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1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通过补办用地手续等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调整。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调整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明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国有出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大小、开发条件等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容积率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严格土地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或者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
(五)严格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代缴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各地自行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凡与中央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坚决予以取消。
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二、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一)严格土地出让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其他支出。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支出范围、标准安排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虚列土地出让支出,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
(二)严格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
严格执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核算口径,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分别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的政策不再执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统筹部分应按季计提并划转,不得按半年一次或延至年底一次性计提和划转。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组成部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严禁各地、各部门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以及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保持相互衔接,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二)加强国有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加快储备土地开发供应进度,有效降低储备成本。实行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年终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三)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的定期对账,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储备、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掌握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共同分析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纪律
(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管。
各级政府及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征管,严禁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性规定以及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土地出让管理。各地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管理事项记录在案制度,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排查、督查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管理、违规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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