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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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1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能源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动力。我省长期缺煤、少油、乏气,能源瓶颈制约十分明显,能源发展面临的结构性、约束性、体制性矛盾突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
)要求,加快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深化改革为统领、以能源保障为基础、以优化结构为目标、以创新驱动为动力,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新能源,开拓能源对外合作,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努力构建安全、清洁、高效、经济的现代能源体系,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可靠的能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能源保障供应能力明显增强,累计完成能源领域投资3500亿元以上,新增煤电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控制能源消费取得积极进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0%以内;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约束性指标,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化石能源、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10%左右,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指标,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年均12亿立方米;能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建成全国能源通道汇集中心、重要的区域能源资源集散中心和储备基地,基本实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



二、坚持以改革为统领,激发能源发展活力

(三)完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

实行统一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开放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市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有序进入、公平竞争。完善国有资本在能源领域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快完善区域能源市场,促进能源产品和要素在我省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四)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节能环保等领域体制改革。

以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国家启动三峡电量分配方案调整研究工作。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框架,进一步深化湖北电力体制改革,提高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水平。扩大和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深化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省级天然气调控平台。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节能降耗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推进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积极研究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试点。开展能源建设与金融创新合作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负责)

(五)推进能源价格体制改革。

探索有利于能效管理和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灵活电价机制。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发展。在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等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调整我省部分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用增收的电费支持省内新能源发展。推行完善居民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和分时电价制度,引导能源合理节约消费。(省物价局会同省能源局负责)

(六)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精简规范能源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研究下放一批能源审批权限。加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和监管,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要求,不断完善能源监管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


三、提升能源供给能力,夯实能源保障体系

(七)科学发展清洁煤电。

按照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科学安排一批大型煤电项目建设,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加快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在热负荷集中地区,加快建设热电联产及供热管网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负责)

(八)加强输电通道建设。

以国家规划跨省区输电通道建设为契机,吸纳省外清洁经济电力输入我省。完善500千伏骨干网架,提高全省电网安全可靠性。积极支持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线路工程建设,为新能源项目发展提供电力送出通道保障。(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九)加快城乡电网建设步伐。

提高城乡电网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各电压等级配电网络协调发展。重点加大农网升级改造投资力度,逐步缓解农村低电压和用电卡口等问题,力争到2020年新增农网投资600亿元以上。(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加大煤炭、油气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荆州江陵等煤炭储配基地建设,促进煤炭物流发展。加快天然气国家干线湖北段及省内支干线、联络线建设,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力争2020年天然气高中压管网里程达到8000公里左右。建立健全天然气应急储备制度,加大云应、潜江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力度,力争2020年地方燃气储气能力不少于平均3天需求量。推进省内油品质量升级和炼油企业适应性改造,2017年底前全省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多渠道获取能源资源。

加强与陕西、甘肃、内蒙古、山西等能源资源大省(区)合作,积极推进与能源骨干企业战略合作,拓宽我省能源资源供应渠道。加快我省页岩气资源、地热资源调查和重点区块勘查。鼓励和引导省内企业“走出去”,获取煤炭、油气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地质局负责)


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绿色发展

(十二)着力控制煤炭消费比重。

加大煤炭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提高电煤清洁利用比例,鼓励使用优质煤炭,降低非电煤、散煤等使用量,限制高灰、劣质煤调入和分散利用,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化工、造纸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小机组,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到2017年,市(州)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十三)大力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

积极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提高城镇居民气化率,拓展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稳步推进天然气在交通运输领域替代成品油,有序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四)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制定出台我省支持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和补贴办法。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源化综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开展风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推动浅层地温能在建筑制冷供暖方面的规模化应用。鼓励在开发区、大型工商企业、公共机构及公共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城乡普及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大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清洁用能比例。强化绿色电力调度制度。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有序开发水能资源,重点开发汉江干流水能资源,“十三五”期间新增水电装机130万千瓦。适时有序、安全高效推进核电发展。研究出台发电企业的新上煤电项目、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挂钩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扶贫办、省地质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五、强化“第五能源”理念,推进能源消费革命

(十五)实施节能优先战略。

组织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把节能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及能源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低能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以能源消费革命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以较少的能源消费保障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科学合理用能,使节能低碳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推进重点节能工程。

推进能源领域节能,通过升级改造,力争5年内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内,逐步关停20万千瓦及以下低效燃煤小机组,并抓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快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实施绿色交通行动计划,大力发展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面实施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坚持集中与分散供能相结合,因地制宜建设城乡供能设施,提高城乡用能水平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和政策创新。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先进能效标准,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扎实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试点城市、循环经济示范、碳排放权交易、低碳试点等试点示范。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八)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考核。

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建立覆盖“万家企业”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分解下达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和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能源局负责)


六、发挥科教比较优势,推进能源产业升级

(十九)加快能源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建设国家级和省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积极承担国家能源科技重大项目和能源装备自主化项目。依托新能源开发、页岩气勘探开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海洋核动力平台等重大能源工程,带动我省能源装备产业和配套制造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围绕“三个一批”推动能源技术革命。

推广应用一批成熟技术,加快我省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及产能提升,推进燃料乙醇等替代燃料在我省生产。示范试验一批生物质热解联产联供、风电机组增速器、光伏逆变及储能工程等技术。集中攻关一批“高精尖”技术,重点支持一批研发平台、工业性生产试验、研发试验基地建设。依托多层次能源创新体系和平台,加大能源高新技术攻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发展高效节能产业。

在节煤、节油、节电和余热余压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加快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材料和关键设备的研发,推进节能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产业化工程,重点加快高效锅炉、高效电动机、蓄热式燃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半导体照明、地源热泵、地热发电等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完善节能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健全高效的能源管理体系。

加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梳理和整合政府部门的能源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加强各级综合性能源管理机构建设,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等全过程实行有效管理。加强能源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的能源人才体系。(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三)切实加强能源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健全能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着力加强电力、煤炭、油气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发展改革(能源)、经信、公安、住建、安监、煤监、华中能源监管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能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有序推进能源法制建设。

根据国家能源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要求,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立法或者修法工作。做好能源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能源违法、违规案件。(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五)完善能源行业统计和监测预警制度。

加强能源行业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库存、区域间流入流出和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等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订能源行业统计规范,建立适应国民经济各行业用能特点的统计调查体系。推进全省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能源行业统计监测预警机制,规范能源信息发布制度,有效分析预警能源供应能力、资源可控性和能源需求变化,增强能源行业抗风险能力,为能源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支撑。(省统计局、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六)健全能源财税政策。

健全能源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运用省内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储气调峰设施、能源安全、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公共服务、农村能源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能源税收调节政策,发挥税收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作用,引导能源生产和消费行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统筹协调。

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实施方案与具体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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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鄂政发〔201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能源生产, 消费革命, 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