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部署,我部于2017年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工作,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现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要以传承工业文化、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为核心,坚持保护传承、科学利用、因类施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做好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发掘工业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探索保护利用新模式,进一步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工业文化,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开展申报工作;要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三)请于2018年6月16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 010-68209901、 王千里 010-68205275
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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