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18〕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08 03:40:34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渔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农发〔2018〕1号)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创建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10个以上;创建(综合提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500个以上,其中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8省每省创建(综合提升)30个以上,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四川等9省(区)每省(区)创建(综合提升)20个以上,其余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宁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省(区、市)创建(综合提升)10个以上。

二、创建重点

(一)实施依法兴渔,着力强化养殖生产规范管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加强养殖证发放登记,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养殖生产单位内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养殖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自控和自检,鼓励实施标准化管理。

(二)实施绿色兴渔,全力促进养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加快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景观化;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示范县示范场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推广以渔净水,打造一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典范。

(三)实施质量兴渔,不断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广免疫、生态防控方法,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倡导水产养殖少用药、不用药理念。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生态化发展,强化品牌效应,全面提高生态、绿色、优质、安全水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安排

(一)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

持续做好示范县创建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各省(区、市)做好动员申报、指导督促和验收准备工作。我部会同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对申请创建的县(市、区)进行实地指导,组织对省级初审合格的进行考核验收,年底前公布第四批示范县名单。

(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综合提升)

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经综合提升并验收合格的,纳入当年创建数量。

第一阶段:4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并组织辖区内当年资格到期的示范场和其他养殖单位参加活动,新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部署有效期至2018年底的1726个示范场(详见农办渔〔2013〕92号和农办渔〔2013〕82号文件)开展综合能力提升,新增示范场开展示范创建。

第二阶段:5-10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帮助各创建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附件1)相应标准进行验收,结果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函报我部。

第三阶段:11-12月,我部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书面审核,发文公布示范场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进度等重要事项。示范场的省级验收工作组要做到实地考核、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把好审核关。

(二)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渔惠渔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鼓励中央财政渔业油补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向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单位和县倾斜,重点支持养殖规范管理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养殖环保设施设备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绩效考核和工作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示范场(示范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部取消其称号。我部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督导,并对活动组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做好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验收情况。

请于6月15日前将上半年活动总结正式函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示范场验收工作并将《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每场一份,加盖公章)、《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及验收意见和工作总结正式函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将汇总表(Excel版)和工作总结的电子版发送至aqucfish@163.com和sfc200909@163.com。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相关工作。联系电话: 010—59192918(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4433(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附件:【点击下载

1.农 业农村部水产健 康养殖示范 场评分 表(2018年版)

2.农 业农村部水产健 康养殖示范 场基本信息汇 总表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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