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函〔2018〕4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8-04-08 23:42:18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函〔2018〕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各有关产煤地区、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均成立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黑龙江、江西、河南、云南、新疆等省(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副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内蒙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山西、山东、陕西等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地省级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共同任领导小组组长。二是制定工作方案,部署专项行动。江西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工作方案;云南、陕西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工作方案;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等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工作方案;内蒙古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7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工作方案。

(二)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河北、山西、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新疆、兵团等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各阶段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河北、河南细化了国土、电力、公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在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山西明确了6个方面25项整治重点内容;福建将“三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五类”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列为整治重点;湖北明确3类打击非法行为和6类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为整治重点;四川细化10项整治重点内容;云南明确省有关单位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专项行动工作任务;陕西将非法开采“黑口子”(没有任何手续私自盗采煤炭资源)和“明盘”(借项目之名,私挖乱采煤炭资源)列入重点整治内容;兵团将辖区内煤矿企业涉爆物品检查治理工作列入重点整治内容。

(三)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落实。山西成立10个省级指导组,分片对各地(市)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河南明确了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督导责任范围,实行分片督导;广西成立3个督查组对全区专项行动情况适时开展督查;重庆每半年组织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抽查督查;贵州成立6个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甘肃成立了2个专项检查组负责对中央在甘和省属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新疆成立了4个检查组分片开展抽查,要求自治区抽查率不少于 30%,地(州、市)抽查率不少于 50%,县(市、区)检查达到100%;兵团组织3个专项行动工作组对辖区6家煤矿企业上级公司、36家煤矿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有关产煤地区、各有关单位专项行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单位工作方案报送不及时。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省应于2018年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北京、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新疆、兵团等10个省(区)直到3月中下旬才报送工作方案。辽宁到目前为止尚未报送工作方案。

二是部分地区工作方案针对性不强。有的地区工作方案未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细化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存在层层照搬照抄的现象;有的地区对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不具体,责任分工不明确;有的地区未明确将专项行动作为工作主线,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等工作结合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企业自检自改工作滞后。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各地应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于3月份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从各地印发工作方案的时间看,煤矿企业自检自改工作普遍滞后,多数地区未按要求在3月份组织开展自检自改。有的地区虽对煤矿企业自检自改工作作出了部署,但未明确具体的督办和落实措施。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对工作推进缓慢、方案缺乏针对性、相关工作滞后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开展查漏补缺、立行立改,确保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各项具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明确相关工作措施。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对事故多发频发、隐患问题突出的煤矿企业,集中监管监察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打击和整治。

(三)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惩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监管监察指令不落实的,严肃问责追责。对已关闭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煤矿企业,加强跟踪监管和安全巡查,落实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形成依法严格监管监察的高压态势。

(四)统筹协调推进监察执法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专项行动作为监察执法工作的主线,做好开展专项行动与执行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开展“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落实分类监察执法等重点工作的有机结合。用好“双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察、安全责任监察、执法信息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五)督促抓好煤矿企业自检自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检自改。3月份未完成第一次自检自改的,必须在4月份完成;发现自检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到重来。自检自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强化跟踪督办,及时形成和上报自检自改报告。对自查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已完成自检自改的煤矿企业,应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自检自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5月份报送工作进展时,要详细报告辖区煤矿企业自检自改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工作监督,加大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督查力度,对落实不力甚至不作为不担当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进工作开展。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4月中下旬听取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工作措施和做法,重点对查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大额行政处罚、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实施联合惩戒等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做好汇报准备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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