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电函〔2018〕11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10 21:48:5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8〕116号






为加强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成效,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拟于2018年4-5月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一)评价内容及方法。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主要是对照检查《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的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评价指标和方法详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附件2)。

(二)有关情况说明。

1. 以独立专业型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为评估对象。独立专业型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边界清晰,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聚;(2)有专门经营管理机构;(3)专注发展电子商务。以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为载体,且电子商务企业较为分散的示范基地,须指定1个特定区域作为参评对象。

2. 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7年,基期为2016年。各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和说明,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营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评报告编制说明》(附件4),如实编制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围绕基地自身建设,重点突出提升承载、服务、保障、示范引领等能力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3. 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基地自愿参加本次评价。为深入了解各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自愿推荐2-3个本地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参加评价。推荐参评的园区必须具备专业型示范基地条件,党建水平高、经营服务机构完备、电子商务企业集聚程度高、孵化成效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且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本地重点支持和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填报内容、方法和要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致。

二、评价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一)评价内容及方法。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主要是评估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2017年度的创新发展及示范作用发挥情况。评价具体内容和方法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及考核评估程序进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7年,基期为2016年。企业财年与自然年不一致的,按截至企业财年末填报,基期为上一财年末。各示范企业填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附件5)。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消费升级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要领域的创新实践及成效,可另附详细材料。

2.发生合并、分立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新企业主体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合并企业均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合并后的企业主体报送,相关数据和情况合并累加;合并企业不全为示范企业的,既报送原示范企业经营服务范围内的相关数据和情况,也报送合并后的相关数据和情况;发生分立的示范企业,新企业主体分别填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三、进度安排

(一)报送相关材料。

2018年4月,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总结相关情况,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4月30日前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http://dzsw.mofcom.gov.cn/login)报商务部;并提供纸质材料1份,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邮递至商务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邮编:100731,建议使用EMS)。

(二)专家评估。

2018年5月,商务部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对参评基地和企业进行评价,并按成绩分别排序。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报送的数据和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并督促按规定时限报送。对数据不实、材料不完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将在评价中予以扣分,情况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加强指导督促。

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跟踪、研究、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紧密结合国家战略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严格管理,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要对号入座,督促逐一改进;对示范引领作用差、整改无效的基地或企业,取消示范资格。

(三)总结宣传经验。

注意发现和总结示范基地及示范企业创新发展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消费升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积极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点工作任务、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典型事例。商务部将编写案例集,重点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同时,各地注意收集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调整优化评价相关指标和方法。


联系人:电子商务中心 郭卫华(示范基地)

电 话:010-67800061

联系人:熊夏慕 (示范企业)

电 话:010-88825657-1010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李 燕

电 话:010-65197848

传 真:010-65197440

邮 箱:liyan2010@mofcom.gov.cn



附件: 【点击下载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

4.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评报告编制说明

5.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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