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2〕57号 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8-03-01 22:18:35

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建城〔2012〕5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 建城〔2018〕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0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暂不作为此次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 010-58934352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水处 010-68505568



附件:

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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