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5]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命名第七批(201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5-03-14 04:04:0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命名第七批(201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通报

建城[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的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常州市等8个城市为第七批(201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现予通报。

希望获得命名的城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城市节水工作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城市要以国家节水型城市为榜样,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市民节水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附件:第七批(201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2日
 

 

附件:第七批(201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连云港市、宿迁市
浙江省:诸暨市
山东省:青州市、肥城市
云南省:丽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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