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国务院国资委企干一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2018年组织开展第十四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和表扬推荐名额分配
本届表彰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通报表扬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
(一)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1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推荐不超过3名;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推荐中央企业候选人不超过20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10个行业组织、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推荐各1名;全国工商联负责推荐民营企业候选人1名。
(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
1.常规申报渠道推荐。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推荐113名(见附件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资委、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和全国工商联共推荐157名(见附件2)。
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可再推荐1名作为后备人选(国务院国资委可再推荐不超过20名的后备人选)。
2.国家重大项目(工程)申报渠道推荐。指参与涉保密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并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推荐不超过2名;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每单位可推荐1名;中央企业每家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推荐名额分配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候选单位1家、候选个人1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推荐候选单位不超过2家、候选个人不超过2名;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每单位可推荐候选单位1家、候选个人1名;国务院国资委推荐中央企业的候选单位不超过20家、候选个人不超过20名;全国工商联推荐民营企业候选单位1家、候选个人1名。
二、评选条件
(一)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须来自生产一线岗位,且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原则上从历届全国技术能手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中推荐。鼓励优先推荐从事“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人员。
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应秉承工匠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应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带徒传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
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须来自生产一线岗位,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同等资格,秉承工匠精神的在岗人员。鼓励优先推荐从事“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相关工作的人员。
1.常规渠道推荐的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较高技艺技能,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国家重大项目(工程)渠道推荐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一等)奖项或直接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一等)奖项项目并在其中作出重要贡献;
(2)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或直接参与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项目并在其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应从基层企业和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中推荐。主要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个人应从企业生产一线员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师资、公共实训基地师资、直接从事技能人才培养的基层工作者中推荐。
三、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推荐分配名额数量和上述评选条件要求,择优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个人,逐级上报我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
国家重大项目(工程)申报渠道推荐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直接报我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中央企业推荐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汇总后一并申报。
(二)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我部组织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和表扬通知。
四、奖励措施
(一)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我部将授予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颁发中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对评选出的全国技术能手,我部将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全国技术能手奖章、证书、奖牌和奖金。
(三)对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我部将予以通报表扬。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要以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为契机,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劳动成果和先进事迹,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各推荐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做好相关推荐工作。对推荐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个人须分别排出优先顺序。推荐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工程)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须符合国家保密及相关规定。
(三)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为避免重复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推荐所在地中央企业人员。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奖项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的不再申报同类奖项(表扬)。同一候选人不得同时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奖项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重复推荐申报者将视为无效推荐申报。
(四)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填写《第十四届表彰工作联系方式情况表》(见附件3),于2018年3月20日前报我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推荐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个人推荐表》(见附件4—6)及相关推荐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下发)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函报我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逾期申报无效。在组织开展评选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并可通过我部网站(www.mohrss.gov.cn)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网站(www.cettic.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五)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跟踪了解历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情况,并填写《历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情况表》(见附件7),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函报我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晓菲、宋晨曦、田 丰
联系电话:(010)84661076、84661073、84207442
传真:(010)84661070
电子邮箱:biaozhang2013@163.com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
附件:【点击下载】
1.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地方及新疆兵团)
2.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有关部门及行业)
3.第十四届表彰工作联系方式情况表
4.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表
5.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推荐表
6.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个人推荐表
7.历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情况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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